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1045号原告:广州市韩惠娇人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第三经济合作社位于永兴北西横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朋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雅升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北太路1627号敏捷科创中心1号楼12层1221号。
法定代表人:周才丰。
被告:广州火美人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广州市白云区新兴发广场(一期)11座102号。
法定代表人:周才丰。
原告广州市韩惠娇人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雅升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火美人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吴佳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市韩惠娇人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韩惠娇人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