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10076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215号302。
法定代表人:杨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翰铁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汉丹铁路以南华生汉口城市广场C4栋3单元7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阮琼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翰铁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参诉手续前,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起诉时预缴本院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