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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24刑初154号
案件名称李艳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艳红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324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艳红,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现住孟州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二部刑诉〔2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红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艳红未经授权,在自己的加工厂内为张二兵(另案处理)非法印刷一万四千余件带有红塔山、中华、阿诗玛标志的烟丝包装盒,用以销售烟丝使用,非法牟利五千余元。

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出示有物证、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李艳红未经允许,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其能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一万元。

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艳红未经授权,在自己的加工厂内为张二兵(另案处理)非法印刷一万四千余件带有红塔山、中华、阿诗玛标志的烟丝包装盒,用以销售烟丝使用,非法牟利五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艳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艳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红未经允许,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李艳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艳红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

(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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