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初109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俊武,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一飞,广东正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谭智,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4月16日以穗花检刑变诉[2020]1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指控的事实进行变更。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俊武及辩护人谢一飞、谭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09月18日19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在我国境内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务代理人高某报案后,去到被告人王俊武经营的位于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队东一巷3号的俊慕魔方手袋店,当场查获标有假冒注册商标“ISSEYMIYAKE”(三宅一生)标识的各类手袋共6464个(手袋名称包括手提包、手拿包、手包、挂包、挎包、背包、大圆包、小圆包、钻石包、公文包、四角包、三角包、百变包、小抽绳包、大抽绳包、大水桶包、小水桶包、信封包、小高帽包、钱包、贝壳包等等);
在上址搜获俊慕魔方手袋订货单共52本;
搜获手袋价目表2张及快递单1批;
笔记本4本;
商铺租赁合同2份;
支付宝交易二维码1张;
U盘2个;
电脑主机1台和苹果手机2台等,并依法予以扣押。
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标有“ISSEYMIYAKE”标识的挂包6464个,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8年9月19日)的市场价格为23535791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俊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合被告人王俊武是犯罪未遂、部分认罪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俊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俊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主要销售没有任何标识的包包。
侵权手袋与非侵权手袋使用同一张价目表,其在公安机关指认的手袋标注的型号、款式与价目表上的型号、款式基本一致,起获的侵权手袋在价目表上基本有对应的型号和价格。
其在2018年7、8、9月份的销售单据上记录过其销售的6*6白色,6*6兔子、小狗、小猫等动物图案印花的假冒手袋,其他没有登记过,其没有看到起获的手袋上标有上述动物样式的手袋。
其在公安机关指认的手袋没有标有小猫、小狗、小兔等印花的。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被告人王俊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
2.本案的销售价目表是被告人王俊武销售假冒产品及非假冒产品的价目表、假冒商标的商品也是参考价目表销售出来的,起获的6464个假冒手袋是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去分类统计的;
3.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账本中的手袋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账本内记录的型号是以简单的代号如数字、外观等表述的,不能证明被告人销售的手袋是假冒的三宅一生的手袋,起获的账本只是记录了没有任何注册商标的手袋的销售及返工的情况。
47本账本中销售的货物无法确认是假冒商品。
4.被告人店铺一直销售两种手袋,一种是假冒注册商标手袋,另一种是自己设计、制造,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经查明被告人销售部分假冒手袋的价格,并现场收缴价目表两张作为证据,本案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正品市场销售价格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5.侵权手袋均是几十元的产品,与正品无法相比,不能用正品去比对多个假冒产品来定价,不能以被害人提供的正品价格及价格认证中心照搬的价格来认定被告人销售的价格,鉴定价格不能作为本案定罪标准。
本案应按照已查明的实际销售158289元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及犯罪未遂情节;
6.被告人王俊武出于处理库存的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王俊武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犯罪未遂。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俊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09月18日19时许,公安民警去到被告人王俊武经营的位于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队东一巷3号的俊慕魔方手袋店,当场查获标有假冒注册商标“ISSEYMIYAKE”(三宅一生)标识的各类手袋共6464个(手袋名称包括手提包、手拿包、手包、挂包、挎包、背包、大圆包、小圆包、钻石包、公文包、四角包、三角包、百变包、小抽绳包、大抽绳包、大水桶包、小水桶包、信封包、小高帽包、钱包、贝壳包等等);
在上址搜获俊慕魔方手袋订货二联单共52本;
搜获手袋价目表2张及快递单1批;
笔记本4本;
商铺租赁合同2份;
支付宝交易二维码1张;
U盘2个;
电脑主机1台和苹果手机2台等,并依法予以扣押。
根据价目表标价核计,上述未销售的假冒“ISSEYMIYAKE”(三宅一生)注册商标的手袋6464个共价值377862.5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8日抓获被告人王俊武。
2.广州探索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报案报告书、商标注册证、无授权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证明:ISSEYMIYAKE商标注册人是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商标为:ISSEYMIYAKE、BAOBAOISSEYMIYAKE、ISSEYMIYAKEBAOBAO、B∧OB∧OISSEYMIYAKE。
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从未授权给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经济社东一巷3号(王俊武),在上述地址查获的带有“ISSEYMIYAKE”注册商标的6464个包均为假冒ISSEYMIYAKE注册商标产品。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8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涉案商铺起获了标有ISSEYMIYAKE标识的各类手袋共6464个,其中7*8双面哑光挂包496个、6*6双面漆皮挂包1139个、6*7双面漆皮挂包265个、5*7哑光挂包113个、7*8彩虹挂包35个、5*8星空挂包778个、18*18硅胶手提包39个、10*10闪电哑光手提包130个、8*8双面哑光手提包91个、乱格夜光手提包150个、K858手提包60个、硅胶大圆包114个、漆面小水桶包132个、夜光大水桶包80个、闪电漆面中水桶包206个、大号索带水桶包16个、黑底蓝面背包20个、漆面有盖背包339个、宝蓝色钻石包366个、漆面大公文包85个、漆面小公文包70个、乱三角夜光四角包20个、夜光乱三角有盖背包20个、镜面三角包40个、蓝配银百变包65个、漆面小抽绳39个、漆面大抽绳32个、白色小圆包625个、夜光钱包410个、哑光信封包210个、硅胶手拿包87个、3*6夜光手包76个、硅胶小圆背包76个、古铜小高帽40个。
另起获52本二联单(红色、白色);
4本笔记本(硬皮抄);
2份商铺租赁合同(A4纸张,白底黑字);
1批快递单(手写字体);
2张销售价目表(白底黑字);
1张支付宝交易二维码(俊慕);
2个U盘(金士顿8G、32G);
1台电脑主机(红黑色外壳);
2台苹果手机。
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4.销售价目表二张,显示:被告人王俊武用于销售手袋的型号、材料、数量对应的价格,最低销售单价为13元/个,最高销售单价为110元/个。
其中被扣押的5839个侵权手袋在销售价目表上对应的型号、材料,标注的销售单价如下:7*8双面哑光挂包60元/个、6*6双面漆皮挂包50元/个、6*7双面漆皮挂包55元/个、5*7哑光挂包80元/个、7*8彩虹挂包105元/个、5*8星空挂包40元/个、18*18硅胶手提包80元/个、10*10闪电哑光手提包55元/个、8*8双面哑光手提包65元/个、硅胶大圆包(大圆背包)100元/个、漆面小水桶包65元/个、夜光大水桶包90元/个、闪电漆面中水桶包75元/个、宝蓝色钻石包65元/个、漆面大公文包75元/个、漆面小公文包65元/个、乱三角夜光四角包95元/个、夜光乱三角盖头背包(有盖背包)80元/个、镜面三角包80元/个、蓝配银百变包(拼色)50元/个、漆面小抽绳58元/个、漆面大抽绳65元/个、白色小圆包78元/个、夜光钱包35元/个、哑光信封包50元/个、硅胶手拿包45元/个、3*6夜光手包38元/个、硅胶小圆背包(小圆包)80元/个。
5.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认定[2018]11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标有“ISSEYMIYAKE”标识的挂包、手提包等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8年9月19日)的市场价格为23535791元。
6.被告人王俊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现场扣押物品价格统计表,证明:被告人王俊武根据起获的侵权手袋标注的产品实际销售名称及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产品总金额,共价值158289元。
7.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王俊武于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租赁狮岭镇益群村胡屋队东一巷3号首层商铺。
8.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人员对扣押的被告人王俊武的2台手机和1台电脑主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并对涉案手机、电脑主机中的数据进行了提取并刻录到光盘中。
其中被告人王俊武的手机QQ中显示2018年3月至9月期间的部分手袋发货记录,手机微信中被告人王俊武有向他人订购手袋的聊天记录,买家向其购买手袋的聊天记录,但无法显示手袋上是否有涉案侵权商标。
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除在现场扣押涉案假冒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外,现场还有大量不是涉案假冒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其它手袋,这些手袋的外观、款式等特征与涉案假冒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手袋均不相同或类似。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对现场起获扣押的销售时开单的47本二联单制表进行统计,证明:公安机关对52本二联单编号1至52号,其中第11、42、43号本为返工记录、第33、39号本为入仓记录,均不是销售记录;
其余47本经统计总金额为1641051元。
11.被害单位委托人高某的陈述:我公司广州探索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受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委托,举报狮岭镇益群胡屋经济社东一巷3号俊慕魔方手袋店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
我们实地走访后发现该店标有ISSEYMIYAKE标识的手袋标价都是几十块的,因该品牌在专卖店都是几千块的,所以我们就知道该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我在广州探索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职责是负责公司业务,协助执法部门现场执法。
2018年9月18日21时许我跟随公安人员去到俊慕魔方手袋店,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该店老板王俊武以及一女职员,同时起获一批带有ISSEYMIYAKE标识的手袋约6400个。
被害单位委托人高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王俊武是俊慕魔方手袋店的老板;
指认证人罗某就是俊慕魔方手袋店的女店员。
被害单位委托人高某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12.证人罗某的证言:2018年9月18日21时左右,我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经济社东一巷3号俊慕魔方手袋店打扫卫生,有民警进来,表明身份后将我和老板控制了,然后民警对手袋店内的货物进行搜查清点,俊慕魔方手袋店里被起获的都是些手袋。
我在俊慕魔方手袋店搞清洁,主要是打扫卫生,收拾东西。
我从2018年8月初开始在俊慕魔方手袋店工作,我每月工资是1400元,姓王的老板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发工资。
俊慕魔方手袋店的经营范围是销售手袋,我帮忙收拾手袋是老板让我有字的放这边,没字放另一边,我就照他的意思做。
“有字的”就是包装袋印有一排字母的,“没字的”就是包装袋上没有印字母的。
我看到有客人直接过来店里面买,根据我在店里看到的,每天大约卖出十几到二十几个袋子。
我看到标价每个袋子价格在三十元到九十元不等,最贵的有一百一十元。
我不清楚我老板是从哪里拿货的,我看到老板有时候卖完一款包了,就会打电话让人送十个或者二十个过来,随后就有人用三轮车送货过来。
我老板叫王俊武。
证人罗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王俊武就是俊慕魔方手袋店的老板。
证人罗某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13.证人胡某的证言:我认识王俊武,他是我的租户。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队东一巷3号首层商铺是属于我的,王俊武在该处卖包。
我就看见是卖的女式包,具体什么品牌我不清楚,我跟王俊武有签租赁合同的。
我租给王俊武之前的租户是一名湖南省的男子。
该名男子的名字我不记得了,该名男子租用商铺也是卖女式包,没有什么品牌。
该湖南省男子卖的女式包跟王俊武卖的女式包不同,我从来没有将我的上述商铺租过给一名叫阿荣的男子。
14.被告人王俊武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9月18日21时许,我回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队东一巷3号俊慕魔方手袋店时,有几名民警过来检查,发现大量涉嫌假冒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
民警在俊慕魔方手袋店内查获的假冒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分别是有ISSEYMIYAKE标识的手提包、挂包、大圆包、背包、手包、水桶包、挎包、小圆包和钱包,共计约6000多个;
民警还在现场查扣了用于销售时开单的二联单,共52本,其中使用了约6、7成;
4本我用于登记平时开支情况的笔记本;
2份商铺租赁合同;
一批我用于销售(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发货的快递单;
2张销售(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的价目表;
一张销售(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的支付宝交易二维码;
2个有(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图片等信息的U盘;
一台用于销售(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时打快递单使用的电脑主机;
2台我平时用于销售(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是联系客户的苹果手机。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队东一巷3号俊慕魔方手袋店是由我一个人负责。
2017年5月份开始,因为一名叫阿荣的男子欠了我的钱,但是他又没有能力还给我,所以就将他正在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队东一巷3号俊慕魔方手袋店打价转给我,包括店铺和他店里剩下的约7000个假冒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计价23万从他欠我的钱中减掉。
之后我用我母亲林月爱的信息注册了一个支付宝二维码和微信二维码,然后将这些手袋的信息发布在名叫新版发布的QQ群,QQ群中的人看到后就会发布到他们自己的朋友圈,有人购买的话他们就会找我购买。
他们一般都会直接到俊慕魔方手袋店里购买,交易大部份是使用支付宝或微信进行支付货款,少部分是使用现金的,他们购买后再发货给他们的顾客。
我一般的经营时间是每天的19时30分至22时。
我还会请专业的摄影师去拍最新款的手袋,然后将照片发布到名叫新版发布QQ群中,有人找我购买时,如果货量大的话我就自己找生产厂家生产,货量少的话我就会上阿里巴巴网站搜索购买,然后再转卖给我的客户,但这一部分是没有任何品牌的。
我共计销售了约1000个假冒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共获得约4万元货款,获利约11000元。
我销售的假冒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价格从25元至110元不等,我经营的俊慕魔方手袋店没有营业执照。
我销售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没有取得商标持有人的相关授权。
我刚刚接手时不清楚我销售的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是假冒产品,接手3、4天之后我就知道我销售的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是假冒产品。
我在对外销售假冒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时使用的是王之谦这个名字。
商铺是我租的,房东叫胡某。
我从2017年5月份开始销售假冒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
我销售假冒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没有单据记录,因为卖得比较少,所以我直接卖掉了,没有进行单据记录。
公安机关在抓获我时起获并扣押了52本二联单和4本笔记本,其中52本二联单上记录的是没有标识手袋的入库、销售和换货的记录,4本笔记本上记录的都是我平时没有标识的手袋的入货记录,但是没有我销售假冒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的记录。
被告人王俊武经照片辨认,指认证人罗某就是其聘请在俊慕魔方手袋店负责做饭和清洁卫生的娣姐。
被告人王俊武于2018年9月19日对案发现场、支付宝交易二维码、租赁合同、销售价目表、电脑主机、笔记本、快递单、二联单、U盘、苹果手机、标有“ISSEYMIYAKE”(三宅一生)标识的手袋进行了指认,其中指认二张销售价目表为其销售包括有假冒三宅一生(ISSEYMIYAKE)品牌的手袋价格表。
1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王俊武的基本身份信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经查:1.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俊武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俊武店内有销售部分没有商标的手袋;
起获的47本二联单显示手袋销售记录均没有写明“ISSEYMIYAKE”字样,销售金额所对应的商品没有实物型号予以核对,商品上所附商标无法查明,无法与国家商标局合法注册“ISSEYMIYAKE”商标进行比对,被告人王俊武亦供述二联单中的销售记录基本均为销售没有商标的手袋,故起获的47本二联单中的手袋销售记录无法认定为被告人王俊武销售假冒“ISSEYMIYAKE”商标的手袋的销售记录。
2.被告人王俊武被抓获后即指认在其店内起获的销售价目表为其销售包括有假冒“ISSEYMIYAKE”商标的手袋价格表,被害单位委托人高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涉案假冒“ISSEYMIYAKE”商标的手袋的价格从30元至110元不等,与公安机关当场起获的二张销售价目表上标明的销售价格及被告人王俊武的供述能够印证,被告人王俊武于庭审中确认起获的假冒“ISSEYMIYAKE”商标的手袋在销售价目表中基本有对应的销售价格,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尚未销售的假冒“ISSEYMIYAKE”商标的手袋的价值,可以按照销售价目表上标明的销售价格来计算。
本院按照销售价目表上标明的销售价格对起获的5839个假冒“ISSEYMIYAKE”商标的手袋进行核算共计339425元,另外起获的假冒“ISSEYMIYAKE”商标的乱格夜光手提包150个、K858手提包60个、大号索带水桶包16个、黑底蓝面背包20个、漆面有盖背包339个、古铜小高帽40个在销售价目表无对应型号、材料,本院根据销售价目表上所有手袋标明的销售价格的平均价格核算上述625个假冒“ISSEYMIYAKE”商标的手袋共计38437.5元。
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王俊武销售假冒“ISSEYMIYAKE”注册商标手袋的货值金额为377862.5元,属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与上述不同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武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法应当对被告人王俊武的行为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6464个尚未销售,故被告人王俊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俊武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法定刑幅度、法定量刑情节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俊武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综合考虑被告人王俊武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俊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6464个、二联单52本、笔记本4本、商铺租赁合同2份、快递单1批、支付宝交易二维码1张、U盘2个、电脑主机1台、苹果手机2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丽静人民陪审员 徐嘉伟人民陪审员 钟文君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志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