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883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利平,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利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袁雅萍人民陪审员 董佩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