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231号6号楼4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曹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明,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1层1100。
法定代表人:张述刚,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