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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099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099号 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望族锦园2幢3单元2201室。

法定代表人:丁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军、孙树仁,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华丰服装城B区。

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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