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099号 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望族锦园2幢3单元2201室。
法定代表人:丁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军、孙树仁,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华丰服装城B区。
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