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74号 原告:张林,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詹玉婷,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凯久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西铺村,注册号:130532600184986。
经营者:贾庆耀,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林与被告平乡县凯久儿童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林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整。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30日,原告张林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林负担。
原告张林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