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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三义和超市南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8275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三义和超市南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三义和超市南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275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三义和超市南湖店(经营者郭汝俊),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温馨苑13号11号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砚池,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三义和超市南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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