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61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1。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霁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晶晶,女,汉族,出生日期:1990年3月5日,住址: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晶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陶春雨 审判员 岳文超 审判员 焦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兆杰 书记员巫祖悦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