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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派琦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瑞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473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市派琦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瑞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派琦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福瑞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73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派琦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二层79铺。

法定代表人:柯霁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青,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福瑞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贾庆文,董事长。

被告: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贾庆文,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刘珍珍,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派琦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福瑞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派琦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青、李亚军,被告山东福瑞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刘珍珍,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派琦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侵权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5月12日,原告广州市派琦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派琦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派琦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派琦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派琦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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