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7知民初14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县小冀镇美丽洗化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小冀镇万德隆超市门口东。
经营者:姜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瑞娟,新乡市新乡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新乡县小冀镇美丽洗化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撤回对新乡县小冀镇美丽洗化门市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