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37号 原告:厦门德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29号一楼西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根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华,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杰,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莫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557C。
法定代表人:秦兴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德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莫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厦门德士食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德士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德士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德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