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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4353号之二
案件名称李振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振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02民初435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振广(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鸿大厨卫配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1MA3DHJD79M。

经营者:李振广,男,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家电厨卫城20号楼116号(鸿大厨卫配件),公民身份号码。

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振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43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李振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凤凰岭支行账户62×××18的银行存款(应冻结5万元,已冻结98.68元)。

2020年5月26日,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李振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凤凰岭支行账户62×××18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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