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75号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城县欧浦卫浴加工厂,经营场所福建省浦城县莲塘镇九秋村下新亭41号。
经营者:官建林,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欧浦卫浴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余观贵 审判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林伟男 书记员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