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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滨、陈桂标、吴潮洲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14刑初1087号
案件名称陈伟滨、陈桂标、吴潮洲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潮洲;陈桂涛;陈伟佳;陈燕雄;陈伟滨;陈桂标;陈喜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14刑初108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佳,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洲,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滨,男,1997年6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雄,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涛,男,1994年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标,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金,男,1989年8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9]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佳、吴某洲、陈某滨、陈某雄、陈某涛、陈某标、陈某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朝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佳、吴某洲、陈某滨、陈某雄、陈某涛、陈某标、陈某金到庭参加诉讼。

经报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佳在位于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仙新村老学校附近一铁皮屋中(屋主陈某财,未到案)经营管理假冒化妆品生产工场。

被告人陈某滨、陈某雄、陈某涛、陈某标、陈某金受雇佣到该制假工场做工,负责加工、生产假冒“NATUREREPUBLIC”牌芦荟胶、“FHD”牌血橙面膜及“ATREUS”牌VC化妆水。

被告人吴某洲明知被告人陈某佳从事生产假冒品牌化妆品,仍提供其位于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仙新村暗坑寨外的楼房一楼供被告人陈某佳存放假冒品牌的化妆品。

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制假工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滨、陈某雄、陈某涛、陈某标、陈某金,查扣假冒“NATUREREPUBLIC”牌成品芦荟胶16,560罐、空瓶标识2,310个、薄膜标识169,500个,“FHD”牌面膜960片,“ATREUS”牌化妆水984瓶、空瓶标识8,500个,以及作案工具面膜机、覆膜机、包装机、贴标机、灌装机各1台、打包机2台。

同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雄的带路下,在潮南区两英镇仙新村暗坑寨外的楼房一楼抓获被告人吴某洲,现场查扣该制假工场加工生产的假冒“NATUREREPUBLIC”牌芦荟胶13,680罐,以及同案人委托被告人陈某佳存放的假冒“RE:CIPE”牌水晶防晒喷雾3,000瓶、假冒“琦色”牌光感遮瑕CC棒15,264支。

经鉴定,公安机关在该制假工场查扣的假冒“NATUREREPUBLIC”、“FHD”、“ATREUS”等品牌的化妆品价值共人民币245,644.8元。

在被告人吴某洲家中一楼查扣的假冒“NATUREREPUBLIC”品牌的化妆品价值共人民币294,120元,假冒“RE:CIPE”、“琦色”品牌的化妆品价值共人民币1,556,916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佳主动到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佳、吴某洲、陈某滨、陈某雄、陈某涛、陈某标、陈某金在值班律师张灿虹的见证下,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雄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陈某滨、陈某涛、陈某标、陈某金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佳、吴某洲、陈某滨、陈某雄、陈某涛、陈某标、陈某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发案现场、赃物拍照,扣押清单,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第三中队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说明,两英派出所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实材料,广州蔓蒽施贸易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价格证明、证实材料、商标注册证,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格证明、鉴定书、证实材料、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查询信息,潮南区两英镇仙新村民委员会证明,汕头市潮南区金龙快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结算清单,广东省电信公司汕头分公司通话记录查询情况,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张某池、陈某彬的证言和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佳、吴某洲、陈某滨、陈某雄、陈某涛、陈某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妨害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陈某佳、吴某洲、陈某滨、陈某雄、陈某涛、陈某标、陈某金参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佳、吴某洲、陈某滨、陈某雄、陈某涛、陈某标、陈某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吴某洲、陈某滨、陈某雄、陈某涛、陈某标、陈某金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鉴于七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佳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以及被告人吴某洲、陈某滨、陈某雄、陈某涛、陈某标、陈某金均系从犯等情节,依法均对七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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