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088号原告:黄博亮,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潮发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腾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晶,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博亮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潮发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博亮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博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博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博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