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16号 原告:周中楠,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桥南喜焙乐养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番禺区桥南街桥南路九巷13号102。
经营者:黄苗姬,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朱雨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中楠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桥南喜焙乐养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中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桥南喜焙乐养贸易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中楠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桥南喜焙乐养贸易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5月6日,原告周中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中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中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中楠负担。
原告周中楠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