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胡正宇与乐清市虹桥丰星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74号
案件名称胡正宇与乐清市虹桥丰星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正宇;乐清市虹桥丰星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74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虹桥丰星电子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水坑村。

负责人:刘立堂,该厂经营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宇与被告乐清市虹桥丰星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宇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