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74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虹桥丰星电子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水坑村。
负责人:刘立堂,该厂经营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宇与被告乐清市虹桥丰星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宇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