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82号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冯家湾工业园科园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薛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黎,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中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城北环路与王家巷北段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闫伟。
被告:汝南县中天药业有限公司第一药店,住所地汝南县王府门37号。
负责人:陈静。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南县中天药业有限公司、汝南县中天药业有限公司第一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汝南县中天药业有限公司、汝南县中天药业有限公司第一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