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68号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33A8Q。
法定代表人:何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佳园足浴城,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28号4#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01MA2Y8XNE6G。
经营者:薛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东,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佳园足浴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