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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南照镇西元米业有限公司与仙桃市米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民终702号
案件名称颍上县南照镇西元米业有限公司与仙桃市米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颍上县南照镇西元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颍上县南照镇西元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南照镇105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成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道凤,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为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颍上县南照镇西元米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颍上县南照镇西元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以其与仙桃市米业协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颍上县南照镇西元米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颍上县南照镇西元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8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为900元,由颍上县南照镇西元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对于颍上县南照镇西元米业有限公司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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