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129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天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少林山庄120号。
法定代表人:郑兴意,经理。
第三人:义乌市广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伟。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泉州市天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义乌市广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其与被告泉州市天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义乌市广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