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23349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区英都镇,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奔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洁。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奔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1号店上使用“申鹭达以及SUNL0T”等商标及图片作为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以及商誉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人民币6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洁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答辩称:1、被告与案外人深圳市芊亿电子商务公司达成协议由案外人全权负责运营在京东开设的店铺,并不清楚公司在1号店开设的涉案店铺,也不清楚侵权事宜;
2、目前作为运营商的案外人已经卷走店铺押金失联,其也是受害者,原告诉请的3万元赔偿数额过高。
本案相关情况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1054467号“”、第5380144号“”、第12590335号“”、第6713920号“”、第6833855号“”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均在有效期内。
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管道龙头、沐浴用设备、冲水装置、水龙头、抽水马桶、水冲洗设备等。
四、原告与涉案商标的关系:原告与商标使用许可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书》,原告作为被许可人,在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内享有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代为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五、原告主张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原告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出具的(2019)新乌法诺证民字第9767号公证书,证实被告在1号店经营的“奔扬家装建材专营店”展示并许诺销售“申鹭达三角阀全铜马桶热水器加长型角阀四分冷热角阀全铜止水阀”、“申鹭达卫浴花洒全铜沐浴套装冷热增压顶喷沐浴花洒”。
其中,在“申鹭达三角阀”商品详情页面上,使用了“”标识并在产品及外包装上印有“”及“”标识。
六、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第5380144号“”、第12590335号“”、第6713920号“”、第6833855号“”号注册商标相同,与第105446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七、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被告在其经营的1号店店铺的商品标题上使用原告的申鹭达注册商标。
八、被告使用涉案商标标识是否有合法来源:无。
九、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
十、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20400元,在本案主张6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原告提交了申鹭达公司官网商城、天猫官方旗舰店网页截图、申鹭达微信公众号截图、网上宣传材料,证明其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奔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网店内展示并许诺销售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求。
本院认为,被告在涉案店铺的商品标题中使用“申鹭达”标识系商标使用,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如前所述,本院已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对原告的该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奔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第1054467号“”、第5380144号“”、第12590335号“”、第6713920号“”、第6833855号“”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奔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6000元;
三、驳回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深圳市奔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