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473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昊盛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184号门店。
经营者:韩玲福,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康昊盛通商贸中心经营者,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康昊盛通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康昊盛通商贸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