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刑初15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德强,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
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原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四部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德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以遵检四部刑诉[202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吴刚、周兵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被告人程德强、陈刚、吴刚、周兵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两案合并进行了审理。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德强及其指定辩护人李世军、被告人陈刚及其辩护人刘忠华、被告人吴刚及其指定辩护人田倩倩、被告人周兵灵及其指定辩护人尹先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底,被告人程德强与吴刚、周兵灵(二人另案处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为陈刚(另案处理)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22件(每件6瓶、每瓶500ml、酒精度53%)。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程德强按照陈刚的安排将该22件假冒贵州茅台酒运至红花岗区火车站附近的百世物流准备发往河南省洛阳市洛东区,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查获。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底,被告人程德强与吴刚、周兵灵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陈刚租用的房屋内为陈刚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26件(每件6瓶、每瓶500ml、酒精度53%)。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程德强按照陈刚的安排将该26件假冒贵州茅台酒运至红花岗区火车站附近的百世物流准备发往浙江省温州市,被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
2、2019年8月6日,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民警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陈刚租用的房屋内查获60瓶贵州茅台酒,60瓶习酒窖藏1988。
经辨认(鉴定),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及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的348瓶贵州茅台酒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查获的60瓶习酒窖藏1988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德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71,33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德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故建议:对被告人程德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德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德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程德强在量刑上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涉案假酒未进入市场流通便被查获,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额”,即认定被告人犯罪情况的关键事实未查清,因此,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按照涉案假酒的出厂价格认定本案犯罪金额,程德强的行为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严重”;
2、程德强到案后自愿认罪,存在坦白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强,且自愿认罪悔罪;
3、在共同犯罪中程德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程德强能够获利的金额也不足1,000元;
4、程德强家庭情况特殊,其系家庭经济支柱,实施犯罪系为谋求基本生活需要。
综上,建议对程德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程德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蒲某强家出租房内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习酒窖藏1988,并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对外销售。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程德强按照陈刚的安排,将包装好的贵州茅台酒22件(共132瓶,生产批号20181128,批号2018-063,每件6瓶,每瓶500ml,酒精度53%)运至遵义市红花岗区鑫铭洋物流有限公司百世快运店准备发往河南。
次日,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的侦查人员在位于遵义市播州区世物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分拨中心将上述贵州茅台酒查获。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该批贵州茅台酒不是其公司生产包装的产品。
经鉴定,该批侵权产品价值人民币197868元。
2、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程德强按照陈刚的安排,将包装好的贵州茅台酒26件(共156瓶,生产批号20120615,批号2011-077,每件6瓶,每瓶500ml,酒精度53%)运至遵义市红花岗区鑫铭洋物流有限公司百世快运店准备发往浙江。
次日,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位于遵义市播州区世物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分拨中心将上述贵州茅台酒查获。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该批贵州茅台酒不是其公司生产包装的产品。
经鉴定,该批侵权产品价值人民币233844元。
3、2019年8月6日,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的侦查人员在陈刚租赁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的房屋内查获大量假冒贵州茅台酒、习酒窖藏1988的包装材料。
同时,查获已包装好的成品贵州茅台酒10件(共60瓶,每件6瓶)、习酒窖藏1988酒10件(共60瓶,每件6瓶)及制作假酒的作案工具。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认定,被查获的酒均不是上述公司生产包装的产品。
经鉴定,该批侵权产品价值人民币139620元。
“贵州茅台”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使用;
“习酒窖藏1988”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明: 一、物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实:播州区公安局于2019年3月31日在百世物流查获并扣押了涉案贵州茅台酒132瓶。
2、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实:2019年8月6日,播州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对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蒲某强家进行搜查,查获10件(60瓶)贵州茅台酒、10件(60瓶)习酒窖藏1988及大量包装材料,并对涉案物品依法扣押。
3、案件移送函及查封移交函、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证实:2019年7月30日,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播州区世物流(中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分拨中心进行市场检查时,在该分拨中心待运车辆中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156瓶。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及查封移交函、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拘留证、逮捕证。
证实:案件来源、诉讼经过及强制措施情况;
被告人程德强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吴刚于201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周兵灵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陈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三被告人均于2019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2、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
证实:被告人程德强于1990年5月29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均无犯罪记录;
被告人程德强于2019年8月5日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被抓获、被告人吴刚于2019年10月13日到织金县公安局鸡场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周兵灵于2019年10月16日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平庄花园28栋1802号住房被抓获、被告人陈刚于2019年10月17日到遵义市投案自首。
3、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及商标使用证明。
证实: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第284519号“茅台”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案发时商标仍在有效期内,注册人许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第9000975号“习酒窖藏1988”商标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案发时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4、百世快递公司提供的物流单据。
证实:(1)2019年3月31日,侦查人员从证人许某松处扣押贵州茅台酒132瓶及单某1108325515的运单,显示该单货物准备由遵义发往洛阳。
(2)2019年7月30日,执法机关在百世物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分拨中心查获贵州茅台酒156瓶,运单某11434203421,显示该单货物“收件人阿珊,电话138××××9556,收件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阁二村育英路,货物品名白酒、内含13件;
寄件人三方项目—贵州鑫铭洋物流有限公司,电话131××××7373,寄件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坛厂镇”。
(3)2019年8月6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程德强处扣押贵州茅台酒10件共60瓶、习酒窖藏1988酒10件共60瓶、打包机1台、压盖机1台及贵州茅台酒、习酒窖藏1988、遵义1935的包装材料等物。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程德强的供述与辩解。
其供称:曾用名伙强。
陈刚是我妻子周某的姑爹,他在新蒲蔷薇国际开了一家辉煌烟酒行。
2016年2月左右,他叫我去给他开车接酒到物流发货,每月给我2000元工资,车是他提供的昌河面包车。
到2017年5月左右,陈刚安排我、周江勇(周兵灵)、吴幺刚(吴刚)给他包装贵州茅台酒,并教我们如何包装贵州茅台酒,每件60元包装费由我们三人平分,我们没有分工,到2018年年中陈刚将包装费涨到每件80元,他都是通过现金付款给我们,有时几天结算一次、有时一个月结算一次。
我除了包装酒还负责将酒拉到物流处去发货,拉包装材料。
包装酒的地点是陈刚租来的位于。
包装酒的流程是洗瓶子、灌酒、压盖子、贴标、栓飘带、贴条码、吹帽子、进盒子、装箱、打包、套外箱,现在包装的飞天茅台酒每件6瓶装,每瓶500ml,53度酱香型,外包装盒有“喝一杯”字样,前面用的是有“经纬一壶”字样的外包装盒,每2小件装在1个大外包装盒里。
包装材料是陈刚联系好后我去拉,有时在物流公司接货、有时在路上接货。
除了包装贵州茅台酒,几个月前还包装过30多件遵义1935和10多件习酒1988。
销售由陈刚负责,我把酒拉到兆强物流园和百世快递去发货,填发货单也是陈刚联系,所以我不清楚具体的收货地点。
我用来发货的贵C×××××号昌河面包车是陈刚于2017年卖给我的,我现在给他运酒和拉包装材料,他负责加油,并每月付我2000元工资。
2019年7月23日、28日和30日,我在百世快递火车站附近店分别发了4大件贵州茅台酒共48瓶、12大件贵州茅台酒共144瓶、13大件贵州茅台酒共156瓶,这些酒发给了谁我不清楚。
最后一次是2019年8月5日,陈刚安排我将8大件贵州茅台酒拉到兆强物流园的重庆洪泽货运部发货,共96瓶。
2、被告人陈刚的供述与辩解。
其供称:2018年10月左右,我在仁怀市茅台镇跟一个年轻人以20元一斤的价格购买了550斤散装白酒存放在位于红花岗区我租来的库房里。
2019年初,我准备自己做贵州茅台酒,就去仁怀市中枢镇3号区,在一名男子那里分两次买了1,200个酒瓶和65件酒盒放在新蒲库房。
被查获的三批假贵州茅台酒是我安排程德强、吴刚、周兵灵在我新蒲租的那个库房里制作、包装的,需要销售时,我打电话给程德强去库房包装,制作好之后再叫程德强拉到快递店发货,收货地址与收货人以及收货电话是我写在纸条上拿给程德强的。
买酒的人打电话给货运部确定收货地址,买酒人的联系电话被我搞丢了,售价是100元/瓶,一共让程德强包装了46件贵州茅台酒销售。
3、被告人吴刚的供述与辩解。
其供称:2016年临近春节,我姨爹陈刚叫我去遵义和他学包装贵州茅台酒,我们俩跟着他人做了两个星期左右,共包了10多件贵州茅台酒,陈刚给我45元一件的包装费。
年后,陈刚带我到遵义市租的库房内给他包装贵州茅台酒,做了两个月我就回织金老家了。
2017年程德强来到陈刚位于联盟柴火鸡上面租的库房和我一起包装贵州茅台酒,程德强还负责将包装好的酒拉到物流点发货,直到2018年过年后,我姐夫周兵灵也被陈刚叫来跟着我们一起给陈刚包装贵州茅台酒。
陈刚计件给我们发工资,开始45元1件,后来60元1件,2018年是80元1件,程德强负责运输,拉货的车是陈刚的,后来卖给程德强了,之前的车牌号是545,卖给程德强之后就变成797了,陈刚每月多给程德强2000元,陈刚把工资付给程德强,程德强再通过现金、微信等方式支付给我和周兵灵。
包装工具由陈刚提供,包装材料都是程德强拉来的,我只负责包装。
2019年8月我们还包装了10件习酒1988。
每次去包酒都是程德强联系我们,开车来接我们,包好酒后他再拉去物流点发货。
不记得2019年3月31日和7月30日查获的贵州茅台酒我是否参与制作,因为这期间我回遵义太多次,也做过太多次,但2019年8月6日查获的10件假冒茅台酒和10件假冒习酒窖藏1988是陈刚喊我和程德强、周兵灵一起制作的。
4、被告人周兵灵的供述与辩解。
其供称:我从2019年6、7月开始给陈刚包装贵州茅台酒,包装地点位于新蒲区一农户的住房里,这个住房是程德强还是陈刚租的我不清楚。
陈刚有需要,程德强就打电话给我,我和程德强到包装的地点,我洗酒瓶和灌酒,程德强贴商标,包装好陈刚需要的贵州茅台酒后,我就离开了,酒都是程德强运走,具体怎么处理我也不清楚。
包装材料是程德强运来的。
包装酒的报酬,开始是45元一件,后来是60元一件,2018年以后是80元一件,每包一次结一次,程德强都是以现金方式给我,共计获得3万元左右的报酬。
给陈刚包装的酒有贵州茅台酒、习酒窖藏1988、遵义1935。
四、证人证言 1、周某的证言。
其称:我是程德强之妻。
2019年8月5日下午,程德强到遵义市帮别人拉货被公安查获,当时我看见公安叫程德强将车尾箱打开,里面装了茅台酒的纸箱,纸箱是从长沙路边停放的一辆红色越野车上转到我们车牌为797的车上,已记不得红色越野车的车牌或特征。
陈刚是我姑爹,听程德强说他帮陈刚拉货、送货和包装贵州茅台酒,有时2千元一个月,有时5、6千元一个月。
他上班是有事才去,包装酒的地方我去过一次,屋内有纸箱子,其他没注意。
2、许某松的证言。
其称:我在百世快运公司工作。
2019年3月31日晚,市场监管局的人员在我公司查获5个托运茅台酒的单子,其中一个单某11083259515货物有132瓶茅台酒,该茅台酒箱子外套了一个纸箱,很可疑,市场监管局的人员立即通知茅台酒打假办的人,他们现场检验后发现酒全是假冒的。
3、李某森的证言。
其称:2019年7月30日,遵义市沙河小区百世快递网点运来13大件酒,每大件内是2件贵州茅台酒,6瓶装,外包装箱印有“喝一杯”字样,共计156瓶,该单运单某11434203421,显示收件人为阿姗,电话138××××9556,收件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阁二村育英路,寄件人贵州鑫铭洋物流公司,电话131××××7373。
后该单货被公安机关查获。
4、徐某刚的证言。
其称:我在贵州鑫铭洋物流有限公司(百世快运)负责接货、打包等工作。
2019年7月30日13时许,贵C×××××的面包车来到公司门口,说是“许姐”发货,我和该车驾驶员将车上13大件酒(外包装有“喝一杯”字样)转到我公司的车上。
一个小时后,“许姐”通过微信将收货地址“收件人阿姗,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阁二村育英组,电话138××××9556”发给我,我填好单后,将货物运到分拨中心被查。
“许姐”身份情况我不明,他的电话是189××××8766,微信号×××,她经常在我公司发货,每次都是贵C×××××面包车运货到我们公司来。
7月以来“许姐”发过3次货,21号发了4大件酒、28号发了12大件酒、30号发了13大件酒,都是发往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阁二村育英组。
5、吴某群的证言。
其称:我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经营鸿泽物流店,“许姐”从2019年7月开始在我物流店发酒,平时“许姐”通过微信告诉我收件人的地址、姓名、联系方式,一男子开辆黄色面包车送货来。
6、蒲某强的证言。
其称:2016年12月8日,我将遵义市红花岗区的两间房子租给一名姓陈的男子,对方说租来堆放东西,每年租金2300元,现金方式一年一付。
平时经常有3个年轻人在此出入,他们4人做什么我不清楚,有一个开黄色面包车,有几次一男子开黄色797面包车拉纸箱子到房子里。
五、鉴定意见 1、鉴定聘请书、产品辨认(鉴定)表、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2019年3月31日在百世物流遵义分拨中心查获的132瓶贵州茅台酒、2019年7月30日在百世物流遵义分拨中心查获的156瓶贵州茅台酒和2019年8月6日从被告人程德强处扣押的60瓶贵州飞天茅台酒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8月6日,从被告人程德强处扣押的60瓶习酒窖藏1988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
2、价格认证结论书。
证实: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贵州茅台酒的每瓶零售价为1,499元,涉案348瓶酒的价值521,652元;
习酒窖藏1988的每瓶零售价为828元,涉案60瓶酒的价值49,680元。
上述侵权产品价值共计571,332元。
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
六、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现场、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证实:播州区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9年4月1日对位于遵义市播州区世物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分拨中心仓库进行勘验,现场查获132瓶假冒贵州茅台酒;
侦查人员于2019年8月5日对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蒲某强的出租房进行勘验,现场查获60瓶假冒贵州茅台酒和60瓶假冒习酒窖藏1988,以及打包机、压盖机、绳子、包装箱等物。
2、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1)程德强辨认作案现场系红花岗区新蒲镇文武村红星组蒲某强家住房,辨认位于红花岗区老火车站附近的百世快递店等发货现场,辨认被查获的包装工具及茅台酒、习酒,辨认用于运货的面包车;
(2)吴刚辨认出周兵灵、程德强,辨认作案现场系红花岗区新蒲镇文武村红星组蒲某强家住房,辨认查获的作案工具、10件假冒茅台酒、10件习酒1988及包装材料;
(3)陈刚辨认出程德强,辨认作案现场系红花岗区新蒲镇文武村红星组蒲某强家住房,辨认查获的作案工具、10件假冒茅台酒、10件习酒1988及包装材料;
(4)周兵灵辨认出陈刚、程德强、吴刚,辨认查获的作案工具、10件假冒茅台酒、10件习酒1988及包装材料;
(5)周某辨认红花岗区新蒲镇文武村红星组蒲某强家的房屋为程德强作案现场;
(6)蒲某强辨认陈刚是租赁其房屋的人,程德强、吴刚、周兵灵经常出入该房屋;
(7)吴照群辨认程德强是为“许姐”送货的驾驶员。
被告人程德强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程德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其证明效力及所证明的内容予以确认。
结合本案事实与证据,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辩护人提出主要辩护意见为:涉案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进行交易,无实际销售金额,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应以被侵权产品的出厂价格来认定,而不能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侵权产品即假冒贵州茅台酒和习酒窖藏1988的销售情况,在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物价部门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经过对标的进行认定分析和调查了解市场交易行情后,按照贵州茅台酒、习酒窖藏1988的市场零售中间价格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价格鉴定结论应当作为认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
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涉案侵权产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程德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程德强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既对消费者的饮酒安全存在潜在威胁,亦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大,涉案侵权产品未流入社会是因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不应作为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意小的依据和其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对被告人程德强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德强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71,3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该两种情节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为此,被告人程德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程德强接受陈刚的雇请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程德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德强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故可以对被告人程德强从轻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程德强减轻处罚,并处以罚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德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