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0)皖0291执1076号芜湖明眸眼镜销售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291民初2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五月十五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芜湖明眸眼镜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30000元;
二、被执行人芜湖明眸眼镜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772859号“”注册商标、第1394775号“”注册商标、第3110047号“”注册商标、第108489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海报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含“宝岛”字样的标识;
三、被执行人芜湖明眸眼镜销售有限公司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350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须知及风险告知书附后),主动履行的请将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并备注本案案号。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账户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101009505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