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14民初109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张磊陶瓷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W4GU71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红太阳工业原料城****。
经营者:张某。
被告:江苏红太阳工业原料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3982229J,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iv>法定代表人:曾焕沙。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张磊陶瓷经营部、江苏红太阳工业原料城(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同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分别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