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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02民初2094号
案件名称福建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2094号 原告:福建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1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江亮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337号B栋207。

法定代表人:丁华。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福建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该域名kb29.cn项下“广芳园”商标非法设置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网站链接;

2.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的恶意违法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4.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2万元整;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批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8年2月27日起发布并施行。

《意见》称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人民法院应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

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原告在第29、30、32、43等类别上注册了“广芳园”的相关图形及文字商标,是该图形及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

原告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以丝袜奶茶为代表的港式茶饮文化的传播与推广,凭借传统老香港奶茶的制作手法及独特的门店风格深受广大茶饮爱好者的青睐与喜爱。

目前“广芳园”全国连锁门店超过650家,覆盖全国20个身份及52座城市,并成功打入加拿大、美国等海外市场,先后获得了“福建省餐饮连锁100强”“中国新锐餐饮连锁品牌T0P50强”、“第11届中国管理科学大会创新优秀企业品牌”、“盟享加中国特许加盟展20年最具成长力量品牌”、“首届海丝餐饮连锁加盟展优质品牌奖”、“香港优质商号”、“中国餐饮新媒体影响力排行榜百强品牌”、“第11届中国管理科学大会中国管理改革创新先进单位”、“2018年度福州饿了么星实力品牌榜TOP30”等荣誉,在行业内和消费者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360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所有权的“广芳园”注册商标设为360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广芳园加盟”,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竟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品牌产品“茶不易”茶饮。

经查,该网站自2017年5月设立,已长达近2年之久,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涉案商标的设置为其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更是严重违法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同时,本案案涉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均不在福州市鼓楼区,本案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本案事实,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360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所有权的“广芳园”注册商标设为360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即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广芳园加盟”,侵害了原告“广芳园”的注册商标权。

被告将涉案商标设置为其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的行为属于利用网络发布相关信息方式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

”本案中被侵权人福建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住所地亦为侵权结果地。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本院对诉讼标的额50万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

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起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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