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105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石梁珍军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天滁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XE。
经营者:陆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平,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石梁珍军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