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高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二路2号厂房B栋。
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启正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顺翔路78号之十六。
法定代表人:张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高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启正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启正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中山市高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启正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佛山市启正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佛山市启正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山市高科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