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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广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4294号
案件名称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广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广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54294号原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A1-2。

法定代表人:贾弘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超,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广超,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广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超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支付合理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送达公告费260元,判决公告费3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取得第35类AcFun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也是AcFun弹幕视频网以及AcFun手机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

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AcFun部落”,在相同相似内容上使用相同标识,属于第35类互联网上营销类别,公众号的内容也有冲突。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王广超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当庭审查,认定如下:第35类第10514133号“AcFun”文字商标由武汉中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4日注册,核定使用项目包括广告、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

该商标于2016年10月13日被转让给广州爱稀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12月20日被转让给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5月5日,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给原告独家使用至2023年4月13日,并向前延及至2017年12月20日。

原告同时也是AcFun弹幕视频网以及AcFun手机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

2018年12月6日,原告申请公证,证实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AcFun部落”,内容包括图片、文章及小广告等,最后一篇内容最后的发布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阅读量为45人。

现该公众号已不存在。

原告系曾起诉腾讯公司后确认涉案公众号的被告个人登记信息。

原告提交了7800元公证费和5000元律师费的发票,该公证书涉及6个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公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转让及授权的相关材料、(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290号公证书、公证费和律师费发票在案佐证。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取得第35类AcFun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开发和运营AcFun弹幕视频网以及AcFun手机APP,其对该商标有专有使用权。

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AcFun部落”,突出性使用原告商标,在网络在线广告和替他人推销等相似业务范围内进行使用,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现该公众号已停止运营,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所提经济损失过高,并无相应证据支持。

被告公众号发布内容较少,阅读量较低,证据中无粉丝量等数据,其自身获益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均较低。

本院对原告的损失酌情认定。

原告诉讼的合理支出亦较高,本院一并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广超赔偿原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广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王广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广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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