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60号申请执行人:雷保宽,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王星波,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坡大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399984864X。
法定代表人:刘素敏,总经理。
关于雷保宽与漯河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漯河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雷保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19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2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零星存款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漯河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0年5月8日前往漯河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工厂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工导致资金紧张,其现场通过手机转账至申请执行人雷保宽执行款7000元,剩下款项表示待疫情结束工厂正常运转后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部分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