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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鑫嘉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417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鑫嘉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鑫嘉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417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鑫嘉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诚A区综合层地下1层AD1-190商场。

法定代表人:刘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捷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凤凰一路四号(凯捷工业园)A栋3楼。

法定代表人:梁梦。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鑫嘉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捷瑞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捷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东莞市捷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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