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刑初9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华,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东安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荻、崔建芳,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樊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华及其辩护人周荻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何华、罗某(另案处理)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谋取非法利益。
何华在广东省东莞市购买假冒的“MICHAELKORS”、“TORYBURCH”、“MARCJACOBS”等品牌的包包,通过物流公司快递给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55号中渝梧桐公馆三期内设立办公室及仓库的罗某、王某某等人,罗某、王某某等人通过京东、天猫等网络商城大量销售上述假冒品牌的包包等物品。
2019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55号中渝梧桐公馆三期罗某团伙仓库现场查获被告人何华销售给罗某团伙的假冒“MARCJACOBS”品牌包包34个,按何华销售均价380元/个计算,销售金额数额12920元。
2019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XX房间处查获被告人何华销售给罗某团伙假冒的“MARCJACOBS"品牌包包52个,按何华销售均价380元/个计算,销售金额数额19760元。
2019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重庆飞鹏物流中心分拨点查获被告人何华销售给罗某团伙假冒的“MICHAELKORS”品牌包包23个(按销售均价400元/个计算)、“TORYBURCH”品牌包包61个(按销售均价500元/个计算)、“MARCJACOBS"(按销售均价380元/个计算)品牌包包37个,销售金额数额共计53760元。
经玛亚科布商标公司鉴定,上述被扣押“MARCJACOBS”品牌的包包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广州科南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扣押“TORYBURCH”品牌的包包是侵犯河之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扣押MICHAELKORS品牌的包包是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华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仓库查获未销售的假冒“TORYBURCH”品牌包包67个、“MARCJACOBS”品牌包包26个,货值金额数额为43380元。
根据被告人何华向罗某团伙出售假冒包包的账本记载,从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何华销售给罗某团伙的假冒包包销售金额数额共计1118220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何华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抓获经过;
被告人何华的户籍信息;
报案情况说明;
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账本、送货单、顺丰快递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
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
指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证人王某某、杨某的证言;
被告人何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何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何华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 二、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由侦查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