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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手尚工夫茶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2049号
案件名称武夷山市手尚工夫茶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夷山市手尚工夫茶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东莞市荣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0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夷山市手尚工夫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景区天心村桂林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钟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南,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北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强,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东莞市荣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黄金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锦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珍,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夷山市手尚工夫茶业有限公司(简称手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东莞市荣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荣誉五金制品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3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手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l4888644号“手尚工夫SHOUSHANGGONGFU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12931675号“尚功夫”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和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为其所独创且最早使用,与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区别。

手尚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9日,位于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岩茶核心产区,发展至今颇具规模。

早在2012年8月18日,手尚公司陈志强就以手尚工夫的招牌获得2012年武夷山市天心岩村民间斗茶赛的品种优质奖,后诉争商标一直运用在大红袍、肉桂、水仙等茶叶种植、生产、加工、销售、茶文化推广上。

功夫,来源于中国清末对“武术”的别称,是各种搏斗技巧的统称。

而工夫,指的是时间与精力,体现的是匠人用心的精髓。

引证商标是在一个武术统称名词前加了一个尚字,本身缺乏显著性。

而诉争商标融入手尚二字,体现了商标申请人的创作意识,法律应对诉争商标予以保护。

(三)其在二审中提供了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但是二审法院未开庭,导致该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违反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并对本案进行提审或者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手尚公司的再审申请。

荣誉五金制品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二)二审法院审理程序正当且合法,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综上,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手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事由及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鉴于手尚公司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再审审查中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故本案主要争议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特定联系。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手尚工夫”、拼音“SHOUSHANGGONGFU”及图组成,其中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为“手尚工夫”,引证商标为“尚功夫”。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手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之外的“茶”等商品上通过大量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者并存于市场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商评字[2018]第10l846号《关于第l4888644号“手尚工夫SH0USHANGGONGF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并无不当。

手尚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本案中,手尚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该意见书性质上属于专家意见,不属于新证据。

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不开庭审理本案,未采信该证据,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手尚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手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夷山市手尚工夫茶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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