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3号 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焦家里一弄3号6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LDNJX3。
法定代表人:李斌。
委托代理人:马惠丽,法务经理。
被告:江阴聚可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松文头路22号8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6626010F。
法定代表人:陆燕燕。
被吿:无锡一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松文头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UWWC47L。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江阴聚可爱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一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