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73号 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佛子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6807242A。
法定代表人:倪永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业军,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浩,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宁,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羁押于安徽省白湖监狱。
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交纳。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魏晶晶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坤柱 书记员熊贤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