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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宜银与马鞍山市长旺机械刃模厂、马鞍山市森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58号之一
案件名称杭宜银与马鞍山市长旺机械刃模厂、马鞍山市森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宜银;马鞍山市长旺机械刃模厂;马鞍山市森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58号之一 原告:杭宜银,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长旺机械刃模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裕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55017147XK。

投资人:甘文珊。

被告:马鞍山市森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裕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567504867C。

法定代表人:杭持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宜银与被告马鞍山市长旺机械刃模具厂、被告马鞍山市森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杭宜银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鞍山市长旺机械刃模具厂撤回起诉的申请,于2020年5月23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鞍山市森源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宜银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长旺机械刃模具厂和被告马鞍山市森源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宜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杭宜银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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