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28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永兴盛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通达东街12号-4号。
经营者:任彦彬。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永兴盛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