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产业园南部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霍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环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山云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宿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3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山云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未能证明上诉人在江苏省泰州市实施了涉案专利,原审法院认定的侵权行为地在江苏省泰州市缺乏事实依据。
上诉人未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有其他不正当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涉及网络传输方法,为便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应当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网宿公司答辩称:(一)网宿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已经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白山云科技公司通过其位于江苏省泰州市的CDN(内容分发网络)服务器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原审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二)选择诉讼的时机是网宿科技公司的合法权利,白山云科技公司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臆断网宿公司提起诉讼有其他不正当目的,有违基本事实;
(三)白山云科技公司关于案件应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侵权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网宿公司所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白山云科技公司所属的位于江苏省泰州市的服务器进行用户请求分发时,涉嫌侵害了网宿公司涉案专利,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江苏省泰州市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并无不当。
至于白山云科技公司提出的未侵犯涉案专利权的理由,则属实体审理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江苏省泰州市的专利权纠纷案件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上诉人白山云科技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9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11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集中管辖;
侵权行为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的管辖确定 裁判观点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