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20号原告:朴振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谷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村民生二路7号昌亿达工业园A栋3楼A。
法定代表人:严增旺。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谷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