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4020号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丽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天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动,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澳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 田审判员 姜广瑞审判员 徐弘韬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