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秋华,董事长。
上诉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聚力电器有限公司、梁连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及经常住所地均为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因此,本案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深圳市辖区除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被诉侵权的广州聚力电器有限公司、梁连好住所地分别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博罗县,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仅以其住所地及经常住所地均为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为由,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