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16268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钟潮,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与被告林钟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钟潮由于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劲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林钟潮: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3.赔偿劲霸公司合理开支4,700元(包括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2,200元)。
审理中,劲霸公司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劲霸男装是中国休闲男装行业标志性品牌,获得众多奖励和荣誉称号,劲霸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劲霸公司发现林钟潮未经授权,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中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故劲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林钟潮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劲霸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出具的(2017)沪杨证经字第16299号、(2018)沪杨证经字第715号公证书显示:“国际男装正品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系“拼多多”购物平台商户,店铺内“【劲霸男装加绒加厚保暖夹克外套】2017新款专柜正品牌春秋冬季中年夹克纯色薄款休闲大码爸爸装拉链立领棒球领夹克衫皮尔卡丹”商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198元,拼单价格99元,已拼288件;
被控侵权商品在包装袋、吊牌上使用了“/”标识,合格证上使用“劲霸”文字。
经当庭比对,涉案店铺销售页面中被控侵权商品名称以及合格证上使用的“劲霸”文字,与第XXXXXXX号商标文字相同,仅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异,两者构成相同。
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袋、吊牌上使用的“/”标识,该标识中的“劲霸男装”部分,其中“劲霸”两字起主要识别作用,且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标识足以与第XXXXXXX号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劲霸公司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在吊牌、合格证、条形码等多处均与正品特征不符,因此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正品。
林钟潮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开设了名为“国际男装正品店”的店铺。
被控侵权商品ID为XXXXXXXXX,于2018年1月28日下架,同年9月3日被平台禁封,截止被禁封之日,销售数量805件,销售金额共计90,588元,其中包括退款80件,退款金额10,473元。
另查明,劲霸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500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因被控侵权行为已于2019年11月1日前停止,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劲霸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就他人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林钟潮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男装夹克,所售商品与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服装属相同商品。
林钟潮在网店商品信息中标注了“劲霸”字样,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比,除字体存在细微差异外,文字、读音、排列结构上均完全相同,属于相同商标,故上述标注行为构成对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林钟潮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及包装上使用了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且被控侵权商品的吊牌内容、合格证、条形码等与劲霸公司的正品有明显差异,故应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侵犯第XXXXXXX号商标的商品。
林钟潮在网络平台销售了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劲霸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林钟潮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结合商标的知名度,林钟潮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销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劲霸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并已提供了部分票据,依法应由林钟潮承担,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公证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公证及律师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支持。
林钟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钟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000元;
二、被告林钟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500元;
三、驳回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894元,被告林钟潮负担1,500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钟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汪俭萍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