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3192号 原告:成都卓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粼江峰阁4幢3单元21楼3号。
法定代表人:周淑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波,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南海洋水族馆,经营所场成都市锦江区新开街45号8-9。
经营者:尹光明,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张淇,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被告:刘宗宸,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原告成都卓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南海洋水族馆、张淇、刘宗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成都卓易商贸有限公司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卓易商贸有限公司基于尚需收集证据的事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锦江区南海洋水族馆、张淇、刘宗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卓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卓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