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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柯常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2民初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柯常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柯常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2民初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系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常庆,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常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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