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池县佰信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岳池县。
经营者:文中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池县佰信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