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948号 原告:无锡威达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明芳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星冠门业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江北建材城新加工区12号。
经营者:齐磊。
原告无锡威达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星冠门业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威达微特电机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威达微特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