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漯河召陵区周同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漯河召陵区周同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召陵区周同副食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初158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漯河召陵区周同副食商行,住所地:漯河召陵区光明路市场西138号。

经营者:贾雪梅。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与被告漯河召陵区周同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冠生园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冠生园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系对自己实体和程序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